关于开展2017年度本市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函〔2018〕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8-02-05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以下简称12万申报)工作,进一步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2017年度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间
各分局于2018年3月31日前受理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三、征管税务机关
(1)在本市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2)在本市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3)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4)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在本市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本市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在本市没有户籍的,本市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管税务机关。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的网站、手机APP、上海市民云APP、微信、支付宝等多渠道进行网上12万申报,也可采取邮寄申报、直接到实体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支付宝登陆申报操作:首页点击更多—便民服务中城市服务—税务大厅申报就行了。
网上12万申报功能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开放。若纳税人需要在2018年2月1日前申报的,可以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五、试点申报提醒功能
税务机关选取部分自然人作为试点纳税人,通过短信渠道向试点纳税人进行12万申报提醒。
六、时间安排
(一)2018年1月31日前,下发本市2017年度12万申报应申报纳税人名单;
(二)2018年1月31日前,组织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内外宣传与培训工作;
(三)2018年3月31日前,受理本市12万申报资料;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