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农民工办〔2015〕2号),经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开展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网址 http://www.12333sh.gov.cn/201412333/xxgk/gsgg/201506/t20150610_1210134.shtml)
一、表彰名称
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
2014-2015年度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
二、表彰规模
上海市优秀农民工100名;
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300名。
三、评选范围
具有外省市农村户籍,现在本市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农民工。
四、评选条件
(一)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
被评选为上海市优秀农民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外省市农村户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满5年且目前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以实际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自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5年,且目前仍在缴费)。
2.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单位发挥表率作用。
3.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具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事迹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4.爱岗敬业、踏实肯干、乐于奉献,是企业创新、技术革新的骨干力量,在行业中发挥排头兵作用。具有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
5.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2014-2015年度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
被评选为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外省市农村户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满3年且目前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以实际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自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3年,且目前仍在缴费)。
2.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单位发挥表率作用。
3.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具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较为突出的事迹。
4.积极进取,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具有相应技能的国家职业资格,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
5.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五、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评选要求开展组织推荐,发扬民主,层层把关,确保评选真实、客观。
(二)评选活动主要面向在基层工作的农民工。现仍在基层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占80%以上,现已担任企业领导或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应当曾经有过相关基层岗位工作的经历。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农民工。
(三)在市级以上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国家、本市重大工程建设中立功授奖,以及获得区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可以优先推荐。
六、评选程序
(一)宣传发动(2015年6月)
召开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负责人工作会议,布置落实评选表彰工作。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按照评选工作要求,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广泛宣传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发动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了解并参与评选推荐活动,动员广大农民工积极参与到评选活动中来。
(二)组织推荐(2015年6月-7月)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严格按照评选要求和时间节点开展组织推荐工作。
1.申报单位推荐。申报单位应当是与推荐对象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的,双方均应出具推荐意见。
推荐对象的基本信息、推荐的荣誉称号等相关情况应当在申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予以公示,如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的,在双方工作场所内均应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相关公示情况的说明材料一并报送。
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推荐表》或《2014-2015年度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推荐表》(电子版本可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12333sh.gov.cn下载);
(2)1500字左右的个人事迹材料;
(3)身份证;
(4)户口簿(包括户口簿中直系亲属页);
(5)学历证明材料;
(6)已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
(7)曾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
(8)相关公示证明材料(包括公示的过程、结果及提出异议的处理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推荐单位审核。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作为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1)考察。推荐单位应当向本市公安、税务、人社、卫生计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推荐人员进行必要的考察,并在推荐意见中注明“无违法记录,无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等相关内容。同时,应当考察申报单位的诚信状况,要求申报单位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2)审核。推荐单位按照差额推荐(按1:1.5比例,不足1人的按四舍五入计算)的原则,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确定本单位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将推荐名单报送本部门(委办局)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将推荐名单报送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负责人审定。
(3)材料报送。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报送推荐材料。报送材料包括:
①推荐材料(加盖公章的推荐表原件、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一式三份);
②本部门(区县)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推荐名单(纸质一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③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或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会议审议通过或负责人签发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复印件);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请于7月31日前报送市农民工办。
(三)材料复核(2015年8月)
市农民工办对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后,确定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候选名单。
(四)公示(2015年8月下旬)
市农民工办将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公示一周。
(五)审定(2015年9月)
公示结束后,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市农民工办确定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候选名单,报送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七、表彰方式
以上海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发布表彰决定。
八、表彰内容
1.颁发奖励证书。
2.按照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不对应其他待遇。
3.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农民工的,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12号)规定的相关申请条件的,可参照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 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4.被评为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的,可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40号)第七条第七项关于“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的相关规定,获得一次性积分奖励。
5.评选活动中申报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个人所获荣誉称号及对应的相关奖励并计入诚信档案。
九、组织宣传
以评选表彰活动为契机,组织本市有关媒体广泛宣传2014-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农民工、上海市农民工先进个人的先进事迹,弘扬新时代农民工的精神风貌,展现新时期优秀农民工的风采,激励广大农民工积极投身上海经济建设,努力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贡献。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共同推动评选表彰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原则,确保质量。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深入基层,广泛发动,严格按照“三公”原则、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做好组织推荐,确保评选质量。
(三)严格把关,及时上报。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对推荐申报的农民工进行考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真做好评选材料报送工作。
上海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