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021-59729968

021-59721565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710号
网站公告: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公司动态 > 正文

关于青浦区服务业企业复工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2-06 16:16:10点击次数:4200次字号:T|T

点击下载(定稿)青浦区服务业企业复工事项的操作规范

各镇、街道、区属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以及市商务委《关于做好本市商务领域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全面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青浦区服务业企业复工事项操作规范》,请各镇、街道、区属公司做好属地监管,企业严格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范适用于其实际办公、经营地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企业。

二、总体要求

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以及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受影响。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防疫防控措施,达到复工基本要求。

1.成立防疫应急小组。经营主体为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疫情防控责任,成立防疫应急小组,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突发情况应对预案,做到“三个全覆盖”,即人员管理全覆盖、防疫过程全覆盖、经营环节全覆盖。

2.加强人员信息登记。按照本市规定,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对所有人员做好信息登记与管理,并建立与所在社区的信息共享机制,按属地要求每天上报人员动态信息。要严格加强返沪人员管控,原则上湖北籍员工不允许返沪,对于来自重点疫区的员工,应按规定隔离,禁止复工;对于其他省市返沪以及本市户籍外出返沪的员工,要全力落实防疫防控要求

3.开展人员测温。落实专人(做好个人防护),每天上班前,对所有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要求其佩戴口罩,对体温异常的做好登记,并告知其去发热门诊就诊,同步上报属地部门

4.实施消毒预防。对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在公共场所配备药皂、洗手液等,对于特殊区域(食堂、公共厕所、卫生间、垃圾房等)增加消毒频率,对电梯、扶梯、把手、按钮等易引起交叉感染部位要加强提示、增加消毒频次,对人员密集区域做好室内通风、物体表面等关键环节的日常预防性消毒,并做好台账管理。

5.提倡不集中就餐。确因实际情况需集中就餐的,提倡分批就餐,并简化供餐方式,一张餐桌尽量只坐一人,且不要相向而坐,减少人员在食堂的逗留时间。

6.做好宣传监督。取消聚会或社交活动,加强员工健康宣传教育,悬挂防疫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督促做好员工个人防护,进出办公、经营场所佩戴好口罩,做好手卫生等工作。

三、行业要求

1.商市场、菜市场

切实做好民生保障服务,确保正常营业,持续做好产品供应和物价稳定。在严格落实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加强顾客和供应商管理,进门前均要做好体温检测,提示佩戴口罩,遇到顾客密集时,采取相应限流措施。暂停各类营销推广活动,暂停食品试吃等服务,与顾客交流保持适当距离。影剧场暂停营业。

2.快递物流企业

按照国家邮政局和上海市邮政管理局通知要求,邮政快递各企业按照原定时间正常恢复运营,在严格落实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应在厂区内设置临时隔离室。加强车辆管理,各企业除对办公场所加强消毒外,还需对运输车辆落实通风、消毒和人员体温检测等相关要求。确保投递安全,投递人员要正确佩戴口罩做好防护,到岗和归班都要进行体温检测。在投交邮件快件前要与收件人电话联系,确定投交方式,尽可能投送至智能快件箱,避免感染风险。

3.家政服务业

各家政服务业企业结合实际开展工作,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严禁存在发热、感冒、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的家政服务人员上岗。提高在岗的家政服务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勤洗手、戴口罩,主动避免到人群密集场所活动。上户服务时主动对用户进行发热症状提醒,如遇用户存在发热、感冒、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必要的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4.会展行业

按本市规定,2924时前不得复工。同时按市商务委通知要求,暂停20202月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3月开始的会展活动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5.商务楼宇

按本市规定,2924时前不得复工,210日后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如需复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实施,并严格履行审核机制。

申报审核流程:

1)企业申报。各楼宇运营方需向属地所在镇、街道、区属公司提出复工申请(附件1),制定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企业人员信息表)、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

2)镇、街道、区属公司审核。镇、街道、区属公司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到企业办公、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相关要求并审核通过的,企业方能复工;

3)区商务委备案。每天16时前,企业复工相关信息由镇、街道、区属公司报送区商务委备案。(联系人:吴桢雅  联系电话:59732890-19228)。

四、监管要求

1.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10日前提前复工的服务业企业,向属地所在镇、街道、区属公司提出申请(附件2),镇、街道、区属公司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前往现场进行核查,符合防疫防控相关工作要求的,经镇、街道、区属公司主要领导签字、属地部门盖章同意,报送区商务委确认后方能复工。对于未经确认提前复工的企业,各镇、街道、区属公司要落实主体责任,一律予以关停,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持续性经营、已正常复工的服务业企业,复工后对于每日新增复工人员信息及应急特殊情况都要向各镇、街道、区属公司进行申报,各镇、街道、区属公司按照青浦区相关复工工作方案执行。申报过程中,服务业企业如果有应急特殊情况,应立即与商务委沟通联系。(联系人:陈  联系电话:59734847

3.镇、街道、区属公司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控有序复工,在同意企业复工申请后,定期检查企业防疫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应立即要求企业停工、采取有效防护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区有关部门。区商务委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有关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属地部门,严格落实整改要求。

附件:1. 青浦区商务楼宇复工申请表

      2. 青浦区服务业企业提前复工申请表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

                             2020年24


附件1

青浦区商务楼宇复工申请表

楼宇运营主体

楼宇地址

办公所在地

□赵巷镇 □徐泾镇 □华新镇 □重固镇 □白鹤镇 □朱家角镇 □练塘镇 □金泽镇 □夏阳街道 □盈浦街道 □香花桥街道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复工原因

申请复工日期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企业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复工人数

总人数:     人,其中沪籍:   人;非沪籍:  

非沪籍主要来自城市

湖北省籍:      人:主要来自城市______________

非湖北省籍:   人:主要来自城市______________

企业意见

本楼宇运营主体递交复工申请,已制定复工及防疫防控方案,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企业人员信息表)、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并严格按照经营情况按需配置复工人员(来自重点疫区的员工,应按规定进行隔离,禁止复工)。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法人签字:

                                (盖章)

     

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区属公司意见

经现场审核,符合防疫防控相关工作要求,同意复工。

                            签字:       

(盖章)

    

备注:签字需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

附件2

青浦区服务业企业提前复工申请表

企业名称

复工必需类型

□疫情防

  控必需

□重要国

  计民生

□保障城

  市必需

□群众生

  活必需

□其他特

殊原因

医疗器械

○药品

○防护品

  生产和

  销售

○其他

______

○供水

○供气

○供电

○通讯

○其他

______

______

办公所在地

□赵巷镇 □徐泾镇 □华新镇 □重固镇 □白鹤镇 □朱家角镇 □练塘镇 □金泽镇 □夏阳街道 □盈浦街道 □香花桥街道

办公地址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复工原因

申请复工日期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企业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复工人数

总人数:     人,其中沪籍:   人;非沪籍:  

非沪籍主要来自城市

湖北省籍:      人:主要来自城市______________

非湖北省籍:   人:主要来自城市______________

企业意见

本企业递交复工申请,已制定复工及防疫防控方案,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企业人员信息表)、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并严格按照经营情况按需配置复工人员(来自重点疫区的员工,应按规定进行隔离,禁止复工)。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法人签字:

(盖章)

     

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区属公司意见

经现场审核,符合防疫防控相关工作要求,同意复工。

                             签字:       

(盖章)

    

区商务委意见

                            签字:       

(盖章)

    

备注:签字需由主要领导签署


(编辑:admin)
0 条评论
不想登录?直接点击发布即可作为游客留言。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246号